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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介绍
江苏省照明学会简介 学会理事会、监事会 学会章程 历史沿革 学会入会表格 联系方式
学会章程

江苏省照明学会章程

江苏省照明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照明学会,英文名称为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 CHINA JIANGSU,缩写为: JSIE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涉及照明领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程设计与施工、生产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江苏省照明及照明相关学科、行业科技工作者及广大从业者,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促进照明领域学术交流和技术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切实维护照明科技工作者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我省照明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照明技术领域内(包括:视觉和颜色、光和辐射的测量、光生物学、光化学、室内外照明设计与工程、电光源、照明器件材料和配套件、灯具和照明装置、照明控制系统、照明应用、照明基础教育、科普宣传及照明信息等)。开展如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科学考察活动,参加或协助开展中国照明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编辑出版照明专业期刊和学术论文集。

(三)积极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承接决策咨询、科技(机构)评估、技术标准制定、省级科技奖励推荐、教育培训等职能或服务。

(四)承接会员单位的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新技术新产品鉴定等委托。

(五)建设我省照明科技工作者人才库及会员单位资料库,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参加政府科技项目的申报,组织协调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间的产学研项目对接,举办科技新成果和新产品展览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七)采用各种线上线下手段普及照明科技知识,举办先进照明技术培训班,提高照明从业者能力水平。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个人会员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照明事业的科技工作者;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照明事业一年以上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两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五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3、从事照明技术工作多年,有丰富实践经验或较大贡献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富有工作经验和成绩的领导干部或专职业务干部;

5、在照明相关领域学习的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

(三)单位会员

凡与本团体专业相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本学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学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照明技术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书面通知本团体。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或聘任专职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理事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时得票数不低于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最高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负责人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11日第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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