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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不再执行灯具等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
点击次数:1031177   更新时间:2020-08-18   【打印此页】   【关闭

来源:中国之光网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8月5日联合发布《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下称“公告”)称,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灯具等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


公告称,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小编os:你们看明白了吗?如此拗口的标题,小编差了点资料,琢磨了半天才大致理顺:


之前20种商品享受减免税

后来停止这20种商品享受减免税

现在不再执行“停止减免税”

就是又可以走减免税了!

哈哈~~


原来是这样的:


很早之前,这些商品是可以减免税的,之后就是上述公告中提到的1994年公布的“《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其中列了20种商品出来,一律征税,不准走减免税!通知是这样说得:


对国内已经引进技术并大量生产,能够满足国内需要的,或国家已大量投资,需要适当保护其正常发展的,以及进口税率已基本合理的商品,一律取消减免税,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列出目录分期实施。这次先列出20种商品(不包括生产该类产品定点企业为生产所进口的散件和关键件),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


其实,当时就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刚刚起步的民营经济,也为后来中国制造业和广大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竞争环境。


所以,现在这个公告就是又可以走减免税了!只要符合减免税条件。


不知道解释清楚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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