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环保署(EPA)发布了能源之星灯泡V2.1认可规范,新发布的能源之星认可规范2.1版本的正式生效日期,即V2.0版本的失效日期是2017年10月1日。在2017年10月1日前,能源之星产品的认证仍可以参考2.0版本进行申请。
新发布的能源之星认可规范2.1版本和现行的2.0版本有以下主要的变化:
一是V2.1版本删除了不必要的定义,并增加了灯丝灯的定义,且规定在抽样测试中,若同一系列的任一样品测试不通过,该系列所有产品都将被认定为抽样测试失败。
二是明确规定同一系列型号的特定差异需要增加尺寸测量。
三是V2.1明确规定,宣称替换功率不能为市场上不存在的白炽灯或卤素灯的功率。同时删除了2.0版本中25 °C ±1 °C的室温老化测试温度条件,新的室温老化测试温度请参考相应的老化测试标准。
四是修改所有固态照明灯的宣称寿命最小值为15000H。在待机功率测试、频闪测试、噪音测试等章节与V2.0版本相比也做了相应的更新和调整。
能源之星(Energy Star),是一项由美国环保署主导的自愿性能源节约计划。目前全球共有七个国家和地区参与美国环保署推动的能源之星计划,分别为美国、加拿大、日本、中国台湾、澳洲、新西兰、欧盟。这些国家和地区,能源之星标志有非常高的市场认可度,在美国市场能源之星的市场认可度高达85%。
该计划目前包括能效产品认证、节能家居计划、能效新家计划及建筑和工厂能效规划。其中能效产品认证分为最早从电子产品开始, 逐步延展到家电、照明设备、建筑产品等。目前覆盖电子、家电、灯具及风扇、办公设备、制冷制热设备、水加热器、建筑产品等八大类产品,共近40种产品。
照明产品认证是能源之星项目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范围用于一般照明的固态照明产品,包括具有显著照明功能的装饰类产品,既适用于商业领域的产品,也适用于住宅类产品。
其中V1.1标准于2009年2月1日正式生效,2017年1月标准V2.0已替代原V1.1标准,6月EPA又发布了能源之星灯泡V2.1标准,新标准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替代V2.0标准。此次更新规定已获V2.0标准认证的产品不需重新认证。
照明产品一直在我国出口产品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以宁波地区为例,2017年1至5月,灯具、照明装置等共出口94.1亿人民币,同比增长2.1%。其中美国又是我国照明产品出口的主要贸易伙伴,此次美国能源之星灯泡V2.1标准的发布,将对范围内的照明产品出口带来较大的影响。
鉴于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企业:
一是要及时了解美国能源之星的关于照明产品认证规范的具体要求,特别要强化对标准更新信息的学习,多关注美国官方网站的最新动向,善于利用国内政府和各机构的信息平台,及时掌握相关地区和国家的信息,同时及时与国外客户进行沟通,从产品设计,原料采购,组装生产,包装信息等环节,确保产品符合能源之星新版认可法规。
二是要提前按法规要求对产品进行评估,在原辅料供应商选择上要慎重,新产品、新原料务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的能效等级进行专项检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后续纠纷和损失。三是认真研究国外各类通报召回的产品及其质量问题,举一反三,抓准能效要求的关键环节,将盲目追求低价效益转变为注重产品本身,提升对产品能效的把控力。